《強制絕育-小島案》

 

2023.03.22

 


《強制絕育-小島案》

 

*前幾天看到一則有關「國家強制施行結紮手術」的判決,太像電影情節但實際上卻確實發生,覺得難以想像(QQ)

 


該判決是小島先生所發起的,之所以在這裡用他的本名是因為,他在訴訟過程中,是以實名的方式向國家為請求,其希望鼓勵和小島一樣被國家強制進行結紮手術的人,也能鼓起勇氣為自己發聲。

 


小島原先是被一對夫婦(沒有小孩)收養,但該夫婦生孩子後,小島就被冷落或者遭受鄰居的歧視認為他是養子,小島可能在沒有受到關懷下,成了非行少年,畢業後就到東京工作,只不過在19歲就回到札幌老家,卻突然被警察銬上手銬帶到醫院。

 

一到醫院小島就被注射,醒來後發現自己像待在鐵籠的房間,手上還有皮手銬,於是小島詢問護理師緣由,護理師則說了一句「你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小島一直沒有認同這樣的說法,而對於醫院處置進行反抗,但由於不斷被施打藥劑、頭上又裝有電流,在恐懼下放棄了反抗。

 

住院約半年後,被告知要進行「手術」,小島拒絕進行結紮手術,但仍被4-5人包圍帶到手術室,為避免被永久住在醫院,小島遵守著醫院的規則,趁著丟垃圾之際逃跑,後續由親戚帶走才結束住院生活。

 

*小島的這段故事都沒有和人述說過,是看到有一名發起強制結紮手術訴訟女性後,才鼓起勇氣向自己的妻子提起,後續在妻子鼓勵下,向札幌地方法院提起「舊優生保護法下,僅因被認為是精神分裂症就被強制進行結紮手術,剝奪其生育和養育孩子的權利,國家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但一審法院認為:【確實該法律違反憲法,但已經過20年之除斥期間,要求國家賠償之權利已消失】駁回了小島之請求。

 

二審法院則再次指出,舊優生保健法以特定精神疾病為由,將其視為不良是違反人性尊嚴而有違反憲法,而在除斥期間的部分則是以,【由於國家政策助長了歧視和偏見,阻礙原告獲得審判所需之資訊,且重大侵害人權,更不能以公益為宗旨的除斥期間享有恩惠,適用除斥期間的作法明顯違反了正義、公平的理念】廢棄了一審判決,並命令國家給付1650萬日元。

 







*在台灣的優生保健法中也有因精神疾病可以「自願性」實施結紮手術的規定,其中第10條第2項後段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勾起我國中時的記憶,當時就聽說有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同學,被父母帶去做結紮手術(雖然只是傳聞證據),但實際上應該不是未成年人自願性的想做,而是父母認為這樣做比較安全,然而每個人身體的完整性都應該得到尊重,包含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權、生育權,該不該由法代在這個階段代為同意我個人持反對見解,或許可以代其成年後再決定,避免法代以此條文作為正當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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