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5
《公證證書》
*前幾天和公證人學姊吳公及徐公聊天,說起律師和公證人工作內容的差異,學姊的事務所是屬於「預防」類型的,大部分的案件是幫別人確認契約有沒有公平、是不是符合善良風俗,是不是夠明確,會不會將來有訴訟的風險,確認完後跟雙方說要好好履約後才蓋下他的公證章。我們事務所絕大部分為訴訟類型,已經到了「治療」的部分,針對契約內容以及法律規定,做後續的救濟動作,找到有利於當事人的做法,及妥善解決紛爭。
*有一位當事人在15年前買了一間房屋,但他的所有權一直至今都尚未移轉,他前面還有好幾個前手也都沒有移轉所有權,我詢問他怎麼會買了一間沒有移轉所有權的房子呢?他回答說因為他覺得這個買賣契約及前手的買賣契約都有進行「公證」,因此覺得有「公證」就有同樣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之價值,這顯然是當事人對於「公證」有誤解。
*其實無論「公證」、「認證」是指公證人針對法律行為(買賣、租賃、贈與)或私權事實(房屋漏水、網頁公證)、或文書(戶籍謄本、身分證、翻譯本),證明該行為之作成、事實、文書之存在。公證的好處包含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並減少訴訟之發生。民眾如能對於涉及權利義務之事項預先辦理公證,該事件即具有堅強之證明力,針對給付金錢或租期屆滿返還租賃物等事項,有「強制執行力」,可以省掉訴訟程序的進行。
*關於公證的強制執行,依據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前幾天看到日本記事在推行離婚證書記載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規定,將其做成公證證書,補助公證費用的自治團體增加了。在日本與臺灣相同,如果是以公證證書做成,當發生一方不支付扶養費之情形,得以不經訴訟強制執行,還好公證費用在臺灣非常的統一公開,無論民間公證人或是法院公證人,在辦理公證之前就能夠知道自己需繳多少的公證費了,假設一名未成年子女為10歲,據成年還有10年,每月扶養費為3萬,則公證費用為7500元 (10年X12個月X3萬=360萬)。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84-57445-947c2-1.html#:~:text=%E6%89%80%E8%A6%8F%E5%AE%9A%E4%B9%8B%E3%80%8C-,%E5%85%AC%E8%AD%89%E8%B2%BB%E7%94%A8%E6%A8%99%E6%BA%96%E8%A1%A8,-%E3%80%8D%E6%94%B6%E5%8F%96%E3%80%82%E4%B8%8D%E8%AB%96%E6%B3%95%E9%99%A2
*由於日本民事執行法先前因為不知道對方的財產,所以不能申請強制執行(與我國不同),但透過修法後,可以通過法院調查對方的帳戶和工作單位的資訊等就會减少這樣子的案件發生。
PS縱使辦理了離婚公證,還是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唷,因臺灣關於離婚、結婚都是採登記制度,包含不動產的移轉也是登記制度,所以就算有公證書,也要去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我是阿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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