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下座-強制罪》

 

2023.06.14

 


《土下座-強制罪》

 


前幾天聽同事分享在日本就職活動的經驗,提到日本有個行規?不知道該怎麼定性,例如:假設表定8:30上班時間但必須提早20分鐘到辦公室,否則會被視為遲到,準點8:30來上班可能還會被訓話一個小時(在資策會蠻幸福的,還有彈性時間)。在日本道歉的禮儀非常繁瑣,只能分清楚90度鞠躬與土下座的區別而已XD

 



*在日本有很多被要求土下座的事件發生,好像在前幾年日本外送員也遭拉麵老闆逼土下座,只因外送員認為外送包放在地上會弄髒,因此將外送包靠在牆上,但老闆覺得靠在牆上會弄髒牆壁應該放在地上。甚至有位消費者至服飾店購買到瑕疵的產品,消費者就要求店員土下座,並且命店員來自己家門道歉,但該行為被認為有強制罪遭受逮捕,後來是緩起訴。

 


日本有關強制罪的規定,係【以強暴、脅迫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或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權利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要求別人土下座,雖未達他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但可能造成加害其「自由、名譽」強迫店員土下座有過度索賠之虞,可能就該當使其行無義務之事。

 




甚至有加害人或旁觀者將土下座的畫面上傳至至網路,可能使不特定多數人看到,而有損害名譽的情事發生,此時也會涉及日本刑法第230條損害名譽,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含強制工作)、或禁錮(不含強制工作的徒刑) 50萬罰金。

                                        

*臺灣在covid-19期間也有發生過因藥劑師還錯健保卡,消費者要求藥劑師下跪的事情,也是有涉嫌犯醫療法、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偵辦。

 

臺灣強制罪保護法益為個人意思形成自由,在要件上未如日本有「以強暴、脅迫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之要件類型,而是僅有開放性構成要件「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開放性犯罪構成要件與閉鎖性犯罪構成要件最大的不同在於,開放性構成要件欠缺表徵違法性的功能,也就是不能僅因構成要件該當就認為具「刑事不法」,必須從正面審查強制手段與目的之關連性是否為法秩序所不許, 若手段與目的關聯違法所不許才會被認為有強制罪,若未達到則不該當。因此在日本土下座的案件依據臺灣強制罪規範,會被認為購買瑕疵產品,原則上只要更換或退強的手段即可,卻強迫他人下跪道歉,羞辱貶低其尊嚴,應無實質關聯,故會該當強制罪。

 


P.S原本是想要寫強制道歉的111憲判字2號已更改了釋字656號的範圍,但發現好像沒辦法做連結,只好補充在後面【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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