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到飽v. 外帶》

 2021.12.01

《吃到飽v. 外帶》



*昨天看日劇《真犯人フラグ》(中譯:真凶標籤),阿久津警察(澀川清彥飾)在詢問嫌疑犯時,莫名其妙地問嫌疑犯,喜歡吃自助餐廳嗎?吃了幾次?嫌疑犯回覆:2次。阿久津則說你很懂吃,第一次吃「吃到飽」不可能把全部的料理吃完,第二次吃「吃到飽」可以把第一次沒吃過的種類全吃一次,會有征服整個餐廳的料理感覺,第三次吃「吃到飽」就只會選擇自己喜歡吃的食物,一旦選擇自己喜歡吃的食物,就會變成不是吃吃到飽,而是在吃定食。


*聽到阿久津這麼說真的深深有感,像是去吃欣葉因為吃了三次以上,基本上真的就只會選擇自己喜歡的料理品嘗,完全沒有新鮮感,現在回想起最想再去吃的自助餐廳則是泰市場,還有好幾道料理沒吃過,因為疫情的關係也很久沒到餐廳吃自助吧了,好想念躺在吧台上的甜蝦、握壽司、在師傅刀下被片片切開的生魚片、以及鎖在冰櫃裡的甜點(笑)。





*前幾天也有一則關於「吃到飽」的記事,是在2013年兵庫縣地方政府內上班的職員,在吃到飽的餐廳,將比薩、蛋糕等超過5公斤的食物裝進袋子裏帶回家,雖然該名職員被店員發現後有支付費用,因此沒有被逮捕,但受到了上層的停職3個月處分。 在日本如果擅自將「吃到飽」的食物帶回家,有可能涉及日本刑法第235條盜竊罪,盜竊罪的法定刑罰是10年以下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由於吃到飽餐廳在事前都會評估一個人,在限時期間內能吃多少食物,在店內規定的時間內,可以自由暢飲,但不會讓大家將食物帶走,因此可能會涉犯盜竊罪。


*在臺灣也是如此,吃「吃到飽」餐廳,明知店內吃到飽不得外帶,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竊取食物的行為也會涉犯臺灣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但能否以餐廳未貼出「不得外帶」諉為不知?大部分的餐廳會有公告不得外帶,縱然沒有公告,我想「吃到飽」就等同於「內用」可無限暢飲的意思,不包含外帶。


*但吃到飽也有可能造成「食物浪費」的問題,因此店家會有類似若產生食物浪費情形將酌量加收費用的公告,縱使不是吃到飽,有時候也會在定量的情況下也沒辦法吃完,而有帶走、打包的情形,在臺灣店家會為減少成本及環保而酌收免洗餐具的費用,但在日本並不常見「打包」,可能擔心食物帶走後該食品的衛生狀態如何,店家無法掌握確認,若發生食物中毒情形,應該究責於誰?由於先前分享的記事中提到「SDGs」17項目標其中第2項「確保糧食安全,消除飢餓,促進永續農業」,因此在2019年10月1日也實施了「食品ロス削減推進法」(中譯:減少食品損失推進法),原則上法政策是以「打包」是顧客自己的責任,但在這個部分,由於外帶的想法還不夠推行,餐廳還是有所疑忌。「吃到飽」本身也會引來身體的不適,最近非常有感,好像已經到了不能吃吃到飽的年紀🥲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