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減損》

2023.03.01

   


《勞動減損》

 




*前幾天看到一則日本新聞在說有聽力障礙之未成年子女遭重機撞死,而家屬向大阪地方法院請求6100萬日圓的損害賠償訴訟,當時爭點在於如何評估有聽力障礙者的「逸失利益」,日本的逸失利益包含:因事故所產生勞動能力下降的程度、收入的變化、將來升遷、跳槽、失業等不利的可能性、日常生活的不便性等。

                                                                       

最後一審判決認,由於本案死者從小就努力練習發音其能進行長句對話,考量其學習之欲望,將來有各種就業可能性;惟考量到其聽力,即使有各種科技協助,能使聽力障礙者的就業環境影響變小,但仍不能否定在工作上會有與他人交流肢障礙,認為應該以全體勞動者的平均年收入的85%422萬日元)為計算,有關「逸失利益」部分判賠3770萬日圓。(被告是主張應依2018年厚生勞働省調查報告中,指出每週工作30小時以上之聾啞人,平均月收入約為全體勞動者平均的7成。)

 

*就新聞報導有關提高IT水準促進身心障礙就業下,有關身心障礙者接近一般勞動的司法裁判相繼出現,沒有工作的未成年子女,利用厚生勞働省的報告數據等,能考量其工作年數而做計算基礎,其中在名古屋地方法院判斷逸失利益時,考量同一所大學畢業生在大企業就職,以及因IT發達的就業環境等,認定其相當於大學畢業男性平均年收入的9成。在廣島高等法院亦指出發揮潛在的工作能力,其與一般薪水條件下工作的可能性相當大故認為應以平均年收入的8成做計算。

 

*雖然身心障礙者就業情況已改善,但有學者表示:法院一方面承認障礙者之學習能力和科技進步,卻在判斷逸失利益計算方法時沒有承認其與一般人接近同一水準,法院應該主動做出消除歧視和偏見的判斷,這是一個遺憾的判決。

 


*在我國關於發生死亡的損害賠償中,按民法第192條、第194條規定,可以請求醫療費用、殯葬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扶養費但我國並無法請求「未來本可取得之勞動利益」亦即所謂的「餘命損害」,而日本法則可以請求。

 


然而我國若要請求「未來勞動上本可取得利益」,則是被害人未死亡僅受()傷才能依民法193條規定請求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賠償,即便是未成年子女,尚未有工作,惟按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64號民事判決認為:「爰斟酌其將來可能取得之學歷,及社會一般受有高等教育者初入社會服務可得之待遇,並參考公務人員三職等相當委任十級月薪三萬二千一百十元,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上函所述,認其勞動能力減少百分之七,即每月減少二千二百四十七元為當…」,亦可請求。

 


*由於我國在判斷勞動力減損通常會以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各種因素而為斟酌,其比例常依1.囑託醫院鑑定。2.依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表。3.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規定制定之失能給付標準之比例為基礎。

 

雖本文尚未找到有關本身為身心障礙之未成年人若要請求減損勞動力時之依據,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已課予達一定規模以上企業,須進用一定比率的身心障礙者,且須符合基本工資,否則須繳納差額補助費,但其若真的只是以未達勞基法之薪資做計算則如學者所言,倘障礙者之學習能力以及科技進步下能夠使其就業獲得一定薪資下,則無需再依一般平均月收入進行折扣,否則將形成一種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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