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9
《婚姻自由-離婚》
*前幾天看到一則新聞,是在說阿富汗有一名女性遭受到家庭暴力被打斷所有牙齒等虐待情形。阿富汗在還有美國作為後盾之政權下,雖然男女地位仍不平等,但仍有少數承認女性可以離婚的案例,因此該名遭受虐待的女性獲得裁判離婚。
但在塔利班復辟後,由於前夫主張該裁判離婚是被強迫離婚,因此為無效請求婚姻關係仍存在,法院最後判決認為該離婚為無效,要求該女性回到前夫的身邊,想當然爾,該女性又持續遭虐待甚至更加嚴重(據新聞指出其手指骨折,牙齒全部被打得粉碎,超級可怕QQ)。
該報導指出在阿富汗【離婚比虐待更為禁忌】,離婚的女性會被白眼看待,但其實伊斯蘭教是承認離婚的,在塔利班復辟前,甚至有設立由女法官和女律師處理離婚訴訟的特別家事法院,但在塔利班奪回政權後,審判則回歸由男性負責;有律師提出目前法院僅有在丈夫被診斷有藥物沉癮或丈夫不在阿富汗時,才會允許離婚;本案件仍持續在訴訟中,最高法院發言人則說明後續將依伊斯蘭法之規定重行進行調查。
*與之相反的是,臺灣則在3月24日時透過憲法判決擴大了裁判離婚之要件,我國雖然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破綻主義的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以文義上來看,只要難以維持婚姻就可以請求離婚,但若是離婚事由應由一方負責時,則僅能由他方請求離婚,而有責方不得提起。
然而實際在法庭開庭時,肯定是夫婦兩方互相指責對方,如何判斷哪一方有責或是完全無責,根本難以界定,後來竟然出現最高法院95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表示「若雙方都有責,則需比較有責性高低,較低之一方才可以提離婚,若雙方責任均相同時,則雙方都可提起。」,反而造成實務上難以判斷的窘境。
在本次112年憲判字4號中,則變更了最高法院決議,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是指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若雙方均應負責,則不論其責任之輕重,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進一步擴大了裁判離婚的要件,只要夫妻雙方皆可歸責,不須再探究雙方責任孰輕孰重,雙方均可提起裁判離婚。
*補充說明
p.s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主要探討【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是否違憲】,判決認為:
1.肯認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無違婚姻自由。
2.但一律不許有責配偶提起,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會有違比例原則,對個案顯然過苛而違憲。
3. 2年內立法機關依判決意旨妥適修正,若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可依據個案,依判決意旨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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