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
《人工生殖同意》
*前幾天看到一則日本新聞標題【冷凍受精卵で無断出産、子供の養育費は誰が払う?】(譯:用冷凍受精卵擅自生育,子女的扶養費由誰負擔),想起之前在吳公、徐公事務所打工時,也是有一對夫妻來做人工生殖的公證;但日本這則記事略為不同的是——
夫妻是在2008年結婚,夫是西班牙籍,於2016年接受不孕治療,雙方同意冷凍受精卵(尚未實施手術),後續兩人搬至澳洲生活,但妻卻擅自回日本實施人工生殖手術,並向醫療機構表示「由於丈夫同意手術,惟因丈夫在國外,不能於同意書上簽字。」就此進行手術,於2018年時子女出生。
然而夫婦二人離婚,子女是以共同親權的方式,由雙方共同扶養,惟母親因經濟能力不足,扶養費用並非各半,後續父親在2021年時以醫療機構未經同意進行手術有侵害自己意思決定權為由,請求慰撫金及扶養費3200萬日幣。
*在日本有關人工生殖相關法規並不完備,在進行人工生殖時,其實在日本婦產科學會(日本産科婦人科学会)都會要求醫療機構在手術時都要取得夫婦雙方的同意文件,但實際上的作法仍是授權給醫療機構。
在訴訟過程中,醫療機構抗辯「沒有獲得同意」這件事不可能的,但地方法院則認定醫療機構應有向夫確認是否有同意的義務;但有關於養育費之部分與侵害意思決定權並無因果關係,故僅有330萬日幣的損害賠償。
高院也與一審判決相同,認為沒有確認是否同意這件事,醫療機構是有過失,但有關扶養費部分在判决理由認為「雖然沒有生殖手術就沒有後續扶養費之負擔;但由於子女出生後,該父親也有子女親權,和其他不能從金錢上計算之影響。」但夫之訴訟代理人仍認為「被強迫而來的金錢負擔應該用金錢來賠償」,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雖然在2020年日本有制定《生殖補助医療の提供等及びこれにより出生した子の親子関係に関する民法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譯:人工生殖親子關係特別法),該法主要是規範接第三人所提供之精子和卵子時,所產生之親子關係,雖然已有提及應得到當事人充分理解和同意的基本理念,但並沒有明確規範生殖輔助醫療的運用方法,也沒有子女之血緣認知權等內容。
*而我國則於人工生殖法第12條規定,接受精卵捐贈者,醫療機構須取得夫妻雙方經公證過的書面同意書。然而若是配偶間人工授精,精卵來源及懷孕分娩方式應不受該法規範。但實際上在醫療機構還是會要求受術夫妻簽同意書,但不須做公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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