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藝著作權》

 

2022.12.15

 


《花藝著作權》

 

*前一陣子接觸到一個團體的諮詢,內容是詢問著作權契約擬定的問題,藉此想分享他們的理念,他們是希望針對被家務卡住的女性提供一個可以抒發焦慮以及找回自我的平台,透過花草走出家庭,是由家庭主婦所發起的一個團體。

 

他們拿出了很多作品,完全不懂藝術的我,只會頻頻點頭以及說「好漂亮」、「好美」沒有更多的形容詞了,接著談及要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的部分,我羞赧地詢問,這幾個作品之間有甚麼不同嗎?,後來透過他跟我分析花草的用材、花色、插花的飽滿度,大致可以掌握住作品的差異()

 


*今日剛好看到一則日本記事是在述說:有一家老字號西點店所販售的蛋糕設計,是模仿了一位設計師的フラワーケーキ(花蛋糕),該西點店在設計師表明有抄襲可能後對公司內部進行了調查,發現在製作、銷售的過程中,在開發新蛋糕時,想著要以【花蛋糕】作為理念設計,結果卻造成模仿了該設計師的著作,對此事件的發生表示歉意,除了向設計師道歉外,亦將現有商品全部回收並廢棄

 


在台灣日前也有一則有關不凋花的案件發生,其內容是有一名開設花藝教室的老師,招收學員學習花藝,一名學員在老師的指導下完成不凋花作品,但學員將拍攝不凋花作品的照片,傳給自己的朋友當作FB花藝教室的粉專做使用,以著作人格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散布權為由提起訴訟。

 


過程中即是爭執不凋花作品是否為著作權所保護的範圍,因為該作品其實是在花藝老師指導下,學員依其步驟及設計理念模仿完成,故應無創作性。然而法院認為雖然是課堂上指導而完成的作品,但仍是學員依據自己思想選擇花材、顏色、大小、擺放角度,並按自己之創意及美感布局,其技巧也源於其手工製作獨立完成具有原創性,又藉由上開花材組合、構圖、位置產生視覺美感,應為美術著作保護範圍。

 


而花藝老師之指導亦有將創作理念投入作品中,是否認為其為共同著作人?法院則認為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方法」或「觀念」,故在本案中學員是吸收授課內容後,依照自己之思想選擇花材等裝飾物,並添加自己之創意, 縱老師有協助調整,亦非共同著作人。

 

從上述判決可知道在花藝教學、花藝商品上有很多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問題,也包含花藝老師拍攝作品照片,展示教學成果的攝影著作也可能產生侵權,這次團體有來詢問著作權契約撰擬,就是一個很好的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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