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4
《器官》
*上星期第一次看到人類的大腸被截除的模樣,長得樣子好像豬肉攤上面的掛著的豬腸,只不過人類截開的傷口必須接回去然後等待癒合,就在看到真實的器官後,臺灣新聞不斷出現柬埔寨強摘器官等詐騙行為,但非只有柬埔寨傳出買賣活體器官,竟然連日本NPO法人也出現活體器官買賣情形。
*據日本讀賣新聞取得的錄音、錄影記錄和對NPO相關人員的採訪得知,在京都內的NPO法人有涉及仲介患者海外買賣活體移植的嫌疑。器官捐獻者是有經濟困難的烏克蘭人,腎臟買賣約為約200萬日元,但該手術是在開發中國家進行,醫療資源不足下出現患者病情惡化的情形。
日本的「臟器移植法」禁止買賣、要求、約定移植器官等,亦禁止於國外犯之,國際器官移植學會在2008年發表了《伊斯坦布爾宣言》,旨在避免踐踏公平、正義,尊重人類尊嚴原則,應該禁止活體器官移植。
該NPO法人為難治患者支援會,據說自2003年開始就有仲介患者至中國大陸等海外醫院,進行死體移植,目前至少已有100多人進行移植。然而因疫情NPO難以前往中國大陸,竟與土耳其人達成協議,支付每位患者約1070萬日元的手術費。其中200萬日元是給捐獻者費用,並且為捐獻者者提供假的腦死證明,以便患者進行移植手術後返回日本醫院就診,避免日本醫院因違反「臟器移植法」而拒收。
*臺灣有關於器官移植的規範,如先前《移植》這則記事所述,然而人體之「器官」是否能成為法律上的「物」呢?人體分離物是由人身體之一部分所出,而與作為權利主體之人分離,然因人體分離物曾為人體之一部分,分離後是否仍存在人格法益?由現今社會來看,似乎應肯定人體分離物為可支配之權利客體,例如長髮捐贈、抽血等,然而分離過程可能會對人造成程度不一之生命、身體之損害,人性尊嚴乃為各基本權之核心,具有不可侵犯性,故若人體分離物之運用行為與基本權之不可侵犯性相違反,則可能已違反人性尊嚴保護之國家政策,而屬違背公共秩序應歸於無效。故我國法基於人性尊嚴、道德維護等考量將人體分離物之融通嚴格限制在以「無償」贈之方式為限,因此捐贈行為可算是人體之一部發生分離原因之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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