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3
《公開演出》
*近期要參加公會舉辦的歌唱比賽(初賽),比賽的方式是線上閉門進行,為此正在考慮是否要買一支品質良好的麥克風,但轉念一想每次比賽都不會有好結果還是不要浪費錢(笑),在報名之初,公會還限定演唱歌曲須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之作品為限,並且若需更換曲目要提早提出以利其申請授權。
*前幾日就看到一則日本記事也與音樂演奏有關,內容是開設音樂教室的經營者主張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徵收演奏樂曲的權利金是不正當的,因而提起訴訟,一、二審中,對於公開演奏主體的看法產生分歧,最後第二審法院認為音樂教室係以「營利為目的」而提供音樂教育,故不適用日本現行著作權法第38條教育為目的之豁免事由,而利用音樂著作的主體雖於授課時老師、學生都會進行演奏,但此為音樂教室營利的一環,不應單純憑該演奏主體為物理上、自然上的觀察,而應該考量音樂教育事業實情、社會上、經濟上等綜合考量。然而就教學演奏是否該當「公眾演出」,法院認為「公眾」應以學生向音樂教室報名課程、締結授課契約「當下」來判斷是否屬於「特定」之人,又音樂教室有團體課程可容納10名,故學生應為「不特定」之人。本案上訴至第三審,目前仍在審理中指定9月29日為言詞辯論。
*在臺灣也有音樂教室在教導學生,此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是否也會收取權利金呢?依照著作權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若是公開演出時確實會侵害音樂著作權人之權利,雖然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若是授課目的必要範圍內可以公開演出,然而法律係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應不包含以營利為目的的音樂教室。而就公開演出部分,依據第3條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另有實務見解認為:「判斷重點在於接收該音樂著作演出之人是否為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人,而非所演出之場所是否公開」,由此可知,音樂教室教導學生時,亦可能該當公開演出而需給付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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