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0
《共同親權》
*自從111憲判字第8號判決出爐後,探討跨國婚姻、親子關係下有關會面交往、親權歸屬等議題炎上,日本近期也重新審視夫妻離婚後子女親權歸屬問題,預計導入「離婚後共同行使親權」。
*根據日本記事報導,在日本協議離婚約占離婚件數9成,但是在協議離婚過程中,很少會去提及扶養費、會面交往等內容,也導致後續有一方未支付扶養費和拒絕會面交往的主要原因。本次計畫在8月制定包含離婚後子女養育的各種問題,提出中間試行方案:
1.預計於離婚協議中導入強制約定扶養費、會面交往的約定,父母也必須受「親職教育」作為協議離婚的條件等,但是否會引進仍在討論中。
2.希望能切實支付扶養費,為了因應因家庭暴力(DV)而無法決定扶養費的父母,提出一套能自動產生一定金額的扶養費請求權的「法定扶養費制度」等。
3.除了現行的「離婚後單獨親權」外,引進可以選擇「離婚後共同親權」的制度
*在臺灣離婚後親權歸屬依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得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是可以採取共同親權,在離婚協議部分也未強求規定須約定扶養費、會面交往約定才能離婚,但離婚協議書範本中,通常都會提及親權、探視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等約定,但是否履行則是另一個問題。
親職教育部分,其實先前也有提案,要如美國、加拿大、英國及澳洲等國家,要求離婚父母的進行親職教育,以減緩衝突及負面影響,爰有提案建議家事事件法增訂第10條之1,主張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應」或「得」連結相關資源,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違反者則可處罰鍰等規定。但基於經費、課程設計等都還在討論中,目前尚未定案。
但無論未來日本或是臺灣制定方向如何,仍是應回歸確保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