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

 2022.06.15


《寄養家庭》









*前幾天看到日本的兒童福祉法要進行修正,將廢除18歲之限制,由於過去兒童福祉法,兒童是以未滿18歲之人,但兒童福祉法裡面的一些措施,諸如寄養家庭之保護等,在兒童滿18歲之後,將減少對其之扶助,然而這些滿18歲的青少年離開了這些機構的保護下,仍有不能依靠其父母的情事發生時,就容易陷入困窘、孤立無援,因此在參議院會議全體一致通過廢除18歲之限制,直到機構或地方政府判斷認為該青少年可以自立為止,仍由機構進行保護。


並引入法官審查制度,該制度是指兒童相談所,須於保護開始前或開始後7日內向法院提出「暫時保護狀(暫稱)」,法官則進行審查該孩童是否需由機構暫時保護,而在保護期間,父母與子女之關係會暫時停止親權。


*回想起前年寫論文時,到家扶中心進行訪問有關寄養家庭制度的問題,由於寄養家庭與收養不同,寄養父母與寄養孩童並未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尤其這些寄養孩童大部分都是因原生父母有虐待之情事,在教養上會更為困難,而且寄養父母養育期間除了養育津貼外,寄養父母要花自己的錢來養育,該寄養孩童經過一段期間之後,若無寄養必要,最終還是會回歸原生家庭,一旦又再發生須寄養原因,該寄養孩童又須回到寄養家庭,小時候讀過一本貝茲.拜阿爾斯所寫的《回家的路》小說,裡面就有提到那些寄養孩童的心聲,「不想再做一顆令人撥動的彈珠」,寄養家庭是個讓我非常感動的一個制度,每次想到陳志工和我說明的場景,都覺得有一股躁動。

    

*臺灣也有和日本相類似問題及法規,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56條規定,「兒童及少年如有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等情,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但依第2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因此當這些兒童及少年屆滿18歲時,能否再由寄養家庭扶持則有疑義;另是否為安置問題,過去日本是以地方政府首長命令方式,而臺灣在第57條規定則是已引入法官審查,要求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向法官聲請,由法院進行審查是否有安置必要,以避免國家隨意發動安置,剝奪父母親權之行使。


*親權的問題在《未成年子女意願》那篇是在講述積極爭奪照顧子女會侵害子女受有雙方照顧的權利,而本篇是在說濫用親權造成國家必須介入,以防止父母對子女之侵害,但無論是哪一種都有可能妨害子女健全發展,過猶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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