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意願》

 

2022.06.01

 

《未成年子女意願》






 

*前幾天看到日本的一則記事在述說「思考孩子的權利」,他從四個點來看子女具有甚麼樣的權利,首先有健康生活及成長,且為了能健康生活衍生到享有醫療資源、接受教育等等權利,另一個最重要的部分是能夠自由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包括關於自身的事情能夠去陳述、參與對話、或聽取意見等等。

 




*上週五LINE群組訊息暴增都在討論跨國爭子女親權案件(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是有關於臺灣母親跟義籍父親爭奪親權訴訟,父親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原臺北地院裁定未成年女兒應交付予父親,並在改定親前,父親即可帶子女出境前往義大利同住。母親提抗告、再抗告均駁回確定。在這個過程中父母親均有違反會面交往的約定,提早帶子女回義大利、欺瞞方式帶回臺灣、藉由媒體訴說整個過程,改定親權案件意外地成為矚目案件。

 

這件案件在一、二審的努力下,程序監理人、義大利心理醫師也參與其中,希望能夠協助法官了解整個過程,最終憲法法庭廢棄確定的暫時處分,將案件發回最高法院審理。姑且不論是否有第四審之疑慮,大法官認為


                                                            

法院一審、二審裁定未有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之記載,雖然有提到父母間之對立、母親在社群媒體公開播放未成年子女影片等,但依該子女之年齡應有陳述意見機會,只須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能力,客觀上亦有向法院表達意見之可能,法院即應使其有表達之機會,又意見陳述權係基於未成年子女之程序主體權而來,非有表達意見之義務,如拒絕表達仍應尊重決定。再者,使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非僅簡單聽取其意見,於未成年子女有形成自己之意見時,必須認真考慮其意見,並說明對其意見是如何考慮,以免聽取其意見流於形式。

 


*但並不是所有通案都適合請未成年子女表達,根據大法庭Q&A問答裡有詳細提到根據學者研究顯示兒童少年出庭作證或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時會有下列壓力:(1)背叛父母一方的心理交戰、(2)陌生環境之惶恐、(3)需陳述或回答不愉快的暴力經過、(4)擔心自己太緊張造成想法未充分表達、(5)擔憂陳述不好會影響判決、擔心生活的變動,例如焦慮未來要跟誰住或擔憂未來的經濟來源等,若裁判結果不如預期,孩子可能解釋為法官不相信他說的話、或產生自己無能、沒有人願意幫助他的惶恐與無助感。

 

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應審酌子女最佳利益,縱使判決理由未記載子女意願,但觀全案過程已選任程序監理人介入,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子女有與司法事務官陳述,或是有與義大利心理醫師陳述,子女表示意願僅是子女最佳利益審酌因素之一,並無要求法院須全盤接受該意願,更何況若不是涉及家暴等,要在兩者之間決定,根本就是「究極の選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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