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



2022.05.18



《送達》


*在大學期間一直認為程序法上的「送達」制度非常無聊,沒想到在實務上非常重要,記得有一位朋友說他同住家人因為詐欺案件鬧上檢察署,但其中一位就把對方的傳票收走,導致對方傳訊未到庭;另一個事例是夫妻在打離婚官司,其中一方把對方掛號通知單(郵局貼的)撕掉,導致他方未接到通知,掛號信件一直躺在警局。


*前幾日日本新聞也有在討論要向國會提出民事訴訟法修正法案,目標是希望將來以線上方式進行審判程序,但送達制度也會繼續維持。在今年3月份時就有多起濫用送達制度之事例,例如:原告為使被告不應訴,偽造文書假裝自己是對造來收受訴狀,而造成被告未出席,獲得一造辯論判決。也有為了請求給付薪資的訴訟,原告故意在訴狀填寫公司的錯誤地址,並以電表有運作提交虛假的報告,導致公司未接到訴狀而敗訴等,上述濫用送達制度的案例層出不窮,參與民訴修正案的大坪和敏律師則說:「上開行為其實不能說送達制度有所缺陷,而是只有透過法院進一步把關才來能防止當事人之資訊是否正確。」。



*雖然在臺灣於訴訟程序中會請原告提出被告的最新戶籍謄本,用以確認被告的住居所,法院也會自己做職權調查,但仍不能防免住在同一屋簷下相互代收的情況發生。


縱然有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38條規定,但仍防不了以同居其他人之印章簽收掛號、或者把通知書撕掉的人。


*送達制度保護作用之一,就是為了保障原告的訴狀有合法送達,避免對造故意以不在家或其他原因而不接收訴狀,現在卻反過來被惡意濫用(笑),只能說再完善的規範,也無法防止想惡意濫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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