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1
《血緣認知權》
*最近重溫動漫《HUNTER×HUNTER》,看到奇犽詢問到小杰的母親,小杰回覆「從小就是由米特阿姨扶養長大,如果再去多問些甚麼,感覺還蠻不好意思」之類的對話,突然想到「血緣認知權」。
*其實血緣認知權早於1990年就揭櫫於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之權利,並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在2006年時歐洲人權法院也認為血緣認知權是為了促進個人自我認同、身心完整,也在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所保障之私生活保障範圍。
*而我國則是在大法官解釋第587號中說明了「血緣認知權」的重要性,其聲請解釋的緣由之一是因:該孩子在父母未離婚但無同居事實時下出生,雖然母親有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但罹於法定期間而遭駁回,而孩子想要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卻也遭駁回,此種舉措已侵害孩子無法確認自己生父為誰的權利。
因此在此解釋下認為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確定父子真實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人格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真實身分關係之確定,直接涉及子女本身之人格及利益,雖然民法第1063條規定,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如夫妻皆不願或不能提起否認之訴,或遲誤提起該訴訟之期間時,將無從確定子女之真實血統關係,致難以維護其人格權益。是為貫徹前開憲法意旨,應肯認確定真實血統關係,乃子女固有之權利,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民法第1055條至第1055-2、第1089條第2項、第1094條第2項規定參照),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
*在日本原本要推動一個法案,是有關於使用第三人的精子或卵子的不孕治療法案「(暫稱)特定生殖輔助醫療法案」但暫緩送進國會審議,該法案主要是為了確保出生子女的「血緣認知權」,精子或卵子的提供者之資訊,將會於獨立行政法人中保存100年,但對於提供者資訊之保存範圍是甚麼,各方都還有意見,因此將繼續討論後再提送臨時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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