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4
《遠距》
*雖然已經實施分流兩周,但今天卻是第一次覺得有遠距的感覺(前幾次都在出差),終於不用在等公車,省下來得通勤時間原先預計可以多做一點有用的事,卻不知不覺在指(滑)縫(手)中(機)溜走(笑)。
大家可能會認為因為疫情的關係而以遠距、視訊會議方式開會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然而在法律層面來看,有些會議其實在法條制定當時並不能以遠距會議進行。
*在日本最近在熱烈地討論「修憲」,由於covid-19以及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等事件,開始了一連串的憲法審查會,用以討論日本憲法上能不能針對上開事件採取相對應的措施,憲法審查會自2022年2月10日開始,每週舉行一次左右,首先面臨到的議題即是「國會在線上舉辦憲法審議會是否被承認」?由於疫情的關係,學校和各企業都擴大了遠距上課上班,但由於日本憲法第56條規定,召開決議時,必須由兩議院之總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該出席是否包括
「線上出席」則產生疑義,但由於限於covid-19疫情不得已的情況下,大多數人同意,緊急事態發生的情況下,能例外採取線上出席。
*在臺灣雖然沒有討論修憲時可否線上出席的事例,但在公司法上有針對「股東會」出席去做討論,在2018年以前,僅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有明文規定公司可以視訊方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故其他類型之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然而鑒於科技發達,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而制定公司法第172條之2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東會亦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但召開視訊股東會並不能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於疫情肆虐,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人數眾多,反而不准許其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更容易產生群聚等影響層面甚廣,況且原先條文僅規定「章程」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然而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使公司未及時修訂章程,股東會即不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對公司運作及股東相關權益有所影響。
因此在110年12月修正公司法第172條之2規定,放寬只要公司章程有訂明,而不去區分「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中央主管機關亦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來保障公司彈性運作及保障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
p.s當然視訊會議必然帶有配套措施,留待後續有相關議題時作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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