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0
《遺囑》
*期待已久的生田斗真的新劇《元彼の遺言状》(譯:前男友的遺書)開播了,內容比較像《危險維納斯》,其裡面敘述的內容是森川榮治的死亡留下了一封遺書,將他的遺產逐一分給足球隊的團員、國小到高中的班導、醫生、前女友,以及殺死他的人,其中有一段是說道這封遺書可能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其財產將回歸法定繼承人的對話。
*想起最近也有位親戚打電話來詢問如何寫遺囑等事宜,在臺灣依據民法第1186條規定,非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及滿十六歲之人,即得為遺囑。關於遺囑之類型可區分為五種類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這五種類型分別有其要件,規定於第1190條至第1197條,然而這五種類型的遺囑只要滿足要件明明應該有相同之效力,但往往人們對於「自書遺囑」抱有遲疑,希望能踐行一道確認遺囑真偽的程序(不一定走法律途徑,像是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意等方式),才願意依照遺囑意旨辦理。
*一則日本記事也是在說明遺囑,其內容是有一對夫婦沒有孩子,因此寫下遺囑由對方作為自己之全部繼承人,由於丈夫意外過世後,在辦理遺產時其配偶拿著遺囑和丈夫除戶謄本(配偶欄有記載其名字)、印章等文件要去銀行辦理,雖然遺囑本身皆符合法律的要件,照理應推定為合法有效之遺囑,然而銀行要求應提供「檢認證明書」,由於在日本民法第1004條第1項規定,遺囑的保管者、或繼承人,於得知遺囑人死亡後,須及時向家事法院提交遺囑,請求其檢認,亦即自書遺囑必須在家事法院辦理檢認程序才能執行遺囑的內容(公證遺囑不適用)。所謂檢認,是在向繼承人(須提供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告知遺囑的存在及其內容的同時,明確遺囑的形狀、修正的狀態、日期、署名等,防止遺囑的偽造、變造,但這不是判斷遺囑有效或無效的程序。
*在臺灣雖然沒有如同日本的檢認程序,但在辦理遺產時,銀行或者地政機關仍是希望能夠有一道機制確認真偽,這時若是自書遺囑,可在生前先向公證人聲請認證,在辦理遺囑執行時才不至於窒礙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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