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8
《意識障害》
*上個星期去做健檢,抽血的過程中有感覺到不適,但醫護人員告知再一下就完成,因此等到抽完血後才立即走到休息區趴著休息,趴下後就像做夢般,所有回憶啪散出來,接著就是一陣劇痛,等我恢復意識時,已經摔到地面上,頭也撞成腫包,一直到現在還沒康復,前幾天只是頭痛加瘀血擴散之外,這兩天變本加厲專注力不足、頭暈、頭痛、嗜睡。
*今天早上看到一則日本記事,是有關於千葉縣野田市於2019年3月13日一名公司職員(45歲),在駕駛過程中因劇烈頭痛和噁心還持續駕駛,發生意識障害後而撞死3名路人遭到檢察官起訴,其認為「該被告多次被周圍人指出有意識障礙的可能性,認為已經認識到會產生障害,因此應該停止駕駛。」求刑是6年。
而千葉松戶支部地方法院則於3月7日以「沒有預見到意識障礙」為由,因被告雖然以前就有頭痛和噁心的情況,但是沒有接受過醫生的診斷,而被告則認為此次只是感冒而已,不能預見駕駛中會發生意識障害,而認有違反駕駛中止義務,因此宣判其為無罪。
*其實我自己本身對於這則判決還是抱持著懷疑的態度,根據新聞上所提供之資訊,既然被告有劇烈的頭痛和噁心,本來就應該要停止駕駛,雖然不知道會不會昏迷,但頭痛、嘔吐開車本來就件危險的事情,而不是「預見自己會不會有意識障害時」,才做停止的動作。
在臺灣刑法第19條第3項之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治者,不適用之。」,亦即,通稱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雖然行為人沒有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發生該犯罪行為。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如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即不能依前揭條文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
上開條文最常見於酒駕的案例中,因服用酒類過量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並導致「意識模糊」,在此情形下若仍從事危險酒駕行為,將提高重大交通事故發生之可能。是行為人對此危險性應有預見可能性,卻輕忽危險酒駕行為可能造成死傷之嚴重侵害法益結果。
p.s就個人陷入短暫意識昏迷的經驗以來也有數次,每次昏迷的原因也都大致相同,因此在做某些行為時會特別小心,至少不要傷害到別人或是自己,雖然這次的昏迷還是讓自己撞到頭也算是個錯誤判斷,但至少當下會認知到絕對不可以從事其他危險行為,而本案被告在過去經驗中,也有不少人對他提及有意識障害之可能,則有必要去做一次檢查,甚者停止開車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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