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2
《整理及回應》
*由於昨天頭部撞擊地面後,目前仍無法正常順暢思考的情況下,本篇記事將以更新及回應過去記事有提及相關法律之日本判決。
*前一篇《配偶同意權》的記事有提到日本《母體保護法》,其實在1996年前稱為優生保護法,其中有一規定是「可不經由本人同意」強制對「患有疾病的人」實施絕育手術,以防止產生患有殘疾之後代,在2019年雖然有頒布施行《強制不妊救濟法》,其是政府為向受害者道歉及給付賠償等規定,但效果並不彰,到2022年1月底為止,認定可以給付之對象不到966人(不到實施對象的1成)。除了沒有留下很多手術記錄之外,國家考慮到有人不想讓周圍的人知道自己接受了手術,所以以保護個人隱私為理由而沒有向實施對象個別通知,因此適用的人真的很少。
l 有關於強制不孕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在前幾天有個逆轉過去判決的見解出現,(過去六件一審判決均認定原告敗訴,其理由是在強制絕育手術的不法行為是在20年前,但請求權人均於20年後才請求,已逾越了除斥期間;然而本大阪高等法院認為,「原告處於難以獲得訴訟所需的資訊和諮詢機會的環境中,參照1998年最高法院的判决可以在『明顯違反正義、公平的理念』的情况下例外不適用除斥期間。」並且嚴厲批判國家過去的政策助長了對殘疾人的歧視、偏見,有重大侵害人權。
l 日本將本案稱為突破了迄今為止阻礙國家賠償上救濟的「除斥期間之壁」,所謂的除斥期間,是指為了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進而影響法律安定性下,權利人若不於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而經過所設之期間,其權利將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臺灣也有除斥期間,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除斥期間規定於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而國家賠償法的部分則是在第8條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因此若甲開車撞傷乙,乙知道是甲所為,可於兩年內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倘乙昏倒不知道,路上也沒有監視器,則在5年後有人提供相關行車記錄器,則因未逾越10年亦得提起;若是國賠法也是相同的道理,只不過除斥期間縮短,時效起算時點也略有不同。
*關於性多樣性的議題後續的進展:
一、在前幾篇《多樣性社會》記事中有分享日本性別變更手術後親子關係該如
何認定的判決,判決最終結果於2月28日出爐,東京家事法院認為「本案中A冷凍精子後接受性別變更手術,改為女性,而與之生活的女性B使用該精子懷孕,並生出C而B向法院提出強制認領之訴,由於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與血緣的親子關係認定方式不同,根據性同一性障害法變更為女性之A並不能作為父親來對待,也沒有懷孕、分娩之事實也非母親,與現行法律上規定之親子關係並不一致,因而駁回其聲請。」。然而該案件之雙親認為無論雙親或是子女都希望得到法院認可,然而國家並不承認,這樣恐怕有違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二、有關於性別變更手術在《做自己》這則記事中也有分享,臺灣在110年12
月2日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2號裁定認為:「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6條出生登記及第21條、第46條變更登記,就有關性別認定事項之立法不作為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部分,有牴觸憲法疑義,乃提出形成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這次換我們靜待臺灣憲法法庭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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