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同意權》

 2022.02.23

 

《配偶同意權》




 

*最近在看日劇金魚妻》,除了感官大受刺激之外,劇中的內容也在探討六個因婚姻問題而感情出軌的人妻,其中金魚妻篇,就在講述一妻子就連要養金魚須先問過丈夫,完全不能由自己做主,在家中的地位也非常卑微,不能拾起自己的工作,而頭痛妻、陪走妻、外包妻、裝修妻、便當妻等也都有各自婚姻上的問題,其中外包妻是與丈夫過著無性婚姻的生活,令一直想要孩子的他十分困擾,儘管積極主動求歡,丈夫仍以各種藉口婉拒,究竟婚姻是否須與「生育孩子」綁在一起,仍是一大課題,縱然知悉結婚不代表一定要生孩子,有孩子也未必會有婚姻關係,但在社會上常常無意識地將這兩者結合。

 






*前幾天看到一則有關讀賣新聞在岡山縣醫師會的協助下實施問卷調查其顯示有接近七成的婦產科醫生認為母體保護法應該廢除人工流產需要「配偶同意」的要件。

 

先前就有赤穗市市民醫院在未經配偶之同意就替孕婦進行人工流產,因此向其請求2200萬日元的賠償賠償,而岡山地方法院指出「由於母體保護法第14條中,要求須得丈夫之同意,本案未得丈夫同意的過失,使丈夫在重大場合失去了表明自己想法的機會,命令應賠償55萬日元。」在調查中發現有部分女性控訴其是遭受丈夫DV和強制性交,因此有6人未經配偶之同意就進行了手術。但是,在沒有同意就做過手術的人中,回答實際發生糾紛的只有一個人。況且,「須得配偶同意」的G7成員中僅有日本,在歐美國家係以「尊重女性的自我決定權」切入而認得自我決定是否人工流產,因此有必要檢討現行法規是否需修正。

 

但現行法規下,由於去年3月厚生勞動省表示因受丈夫的DV等婚姻關係實質上破裂,難以獲得同意的情况下,只需本人同意即可,才有更進一步的突破。

 







*在我國也有相同的議題存在,在去年也有要將《優生保健法》進行修正,除變更法規名稱為《生育保健法》外,原第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應得配偶之同意。」,將修正為人工流產「不必經配偶同意」即可進行。

 

在此反對見解則認為若取消配偶同意權會變相鼓勵婦女進行人工流產,將危害胎兒的生存權。再者,懷孕係由夫妻雙方所為,不應剝奪配偶的參與權。

 

 

但贊成修法之見解則認為由於民法權利能力之規定,生命尚未誕生,就非法律保護之對象,況配偶之參與權並非《優生保健法》之立法目的,此時應優先考量婦女的權益。

 

*除此之外,節育手術亦同,在優生保健法第10條之規定中,已婚男女原則上亦須經配偶同意,方得施行結紮手術,這時也許可以被理解為為了增進家庭幸福,但為什麼在未婚當下,人人都有身體的自主權利,卻在進入婚姻後,無論男女身體的自主權卻受到限制,而當「自由受限」後真的能否促進家庭幸福?當然上開法規中的「不能完全」自由作主與金魚妻中「完全不能」自由作主的型態有別,但也不免看出在婚姻的框架中,確實有魚缸存在,只是或大或小,或是恰巧遇到雙生靈,以為自己是在海洋中的金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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