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9
《宗教信仰v. 醫療》
*經歷要當替代役還是直接服兵役的小寓先生,昨天入營去當阿兵哥了,在討論服兵役期間如何保持聯繫時,意外聊到耶和華見證人這個宗教信仰,該宗教是主張拒絕服兵役、拒絕賭博、拒絕輸血等等的宗教,其中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因拒絕服兵役,而有了大法官解釋第490號的誕生,該號解釋係認為「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後來也促使臺灣正視宗教信仰加速《兵役法》修法,於2000 年起實施替代役。
*關於耶和華見證人在「拒絕輸血」的主張上,也產生一大爭議,像是在臺灣2014年時,有位耶和華見證人之信徒因車禍而受傷,因其禁止輸血,醫院則改用高壓氧治療,但最後仍死亡。在日本也有耶和華見證人之信徒在醫療過程有向醫師表示其堅持拒絕輸血,但手術中發生除實施輸血之外別無他法之情形,醫師不得已而實施輸血,該信徒最後還是不幸死亡,其繼承人遂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而最高法院認定「病人因接受輸血,係違背自己的宗教信念,而具有拒絕需要輸血的醫療行為的明確意思表示時,此意思決定之權利,應作為人格權保障而受到尊重」,而醫師未對該信徒說明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會實施輸血致「剝奪病人對是否接受實施輸血的手術意思決定權利」,因此認定醫師侵害病人的人格權,並命賠償所受之精神上損害。
*對於能選擇宗教信仰的人而言,或許可以「拒絕輸血」,問題是倘為未成年子女時,父母是否有權代替子女決定是否接受「拒絕輸血」的重大醫療手術呢?記得在2013年時有位15歲的未成年子女,因心臟衰竭停止跳動約30小時,而當時其父母亦是耶和華見證人之信徒,因此堅持不輸血,醫師陷入了兩難,在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其亦表達堅決不輸血,醫師才使用葉克膜,最終也挽救了一條生命。但對於沒有同意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又該如何進行保護?
*由於醫療同意權係屬⾃我決定權之⾏使,具⾼度⼈格法益,⽇本通說並不要求同意權須具⾏為能⼒,然須使未成年⼈理解醫療⾏為性質、效果、危險,並能判斷是否接受該醫療⾏為;而在臺灣對於病患同意能⼒之判斷基準,亦以具備識別能⼒已⾜,⽽不以⾏為能⼒為必要,但是重⼤⼿術原則上仍須得法定代理⼈之同意,其理由在於此時未成年⼈思慮未必周全,⽽須輔以法定代理⼈之判斷。
*然而特別是在涉及沒有同意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時候,該如何進行目前未有實務進行討論仍有待日本、臺灣之實務發展,若是以「子女利益」為出發,我想宗教信仰應置於後,因子女也有選擇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子女思想未徵成熟前,不宜以父母之想法取代子女,父母或許有自己成為殉教者的自由,但不表示其有使子女成為殉教者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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