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者居住權》

 2022.1.12


《配偶者居住權》



*上個星期回去阿公阿嬤家,阿公的臉上多出了一道傷痕,據說是腳無力而跌倒,為什麼用「據說」,是因為這件事情我們完全沒有被通知到,神經沒這麼細的我才突然意識到,這個「沒被通知」是否暗示著這樣的事情習以為常,已經很能自我掌握,還是表示著其實我沒有那麼關心家人?


*阿公的跌倒和身體的退化,讓其他的人感受到了甚麼(阿公的朋友很多真心與否無法確認),外界不相干的人卻開始鼓吹著為了節省遺產稅要趕快把房子過一過,甚至那個房子應該要過給兩個孫「子」不是他配偶或兒女(因為可省兩次遺產稅),排除各個潛在繼承人的感受,此種行為對於阿嬤而言也是非常危險的事情,未來孫子取得房子所有權人後,阿嬤能不能再繼續居住於此是一個問題,雖然大家都信賴著不會有人趕「家人」出去,但這份信賴往往被現實打破。





*前一陣子看到日本的記事,也是再做遺產的選擇,到底應不應該生前贈與或者死後課徵遺產稅就好等未來財產規劃,日本以前贈與給配偶之行為會被認為遺產的預付,但法律進行了修正,將贈與給配偶的免稅額增加了為2000萬日圓,若為生前贈與房子,就不會變成遺產。但是,生前贈與未必是最好的辦法,因為房子的價格可能高於贈與稅的免稅額,又不可能分別年年贈與,比起生前贈與,等待繼承就好。



也有因為不想要有所有權,只想要確保自己能住在家裡的權利就好的規劃,在日本於2020年4月1日修正繼承法中新設「配偶者居住權」(日本民法1028條以下),亦即所有權是子女所有,而居住權是配偶(母親或父親的),原則上一旦取得配偶居住權,就不能轉讓或出售該房子,直至配偶(母親或父親的)死亡。擁有所有權的子女可能因為缺錢想賣房子等,但是父、母親住在這間房子的時候是不能賣的,而有關「配偶者居住權」最好是能在遺囑上事先寫好,據說目前日本實際情況是行使配偶居住權的人很少,除了配偶者居住權利本身不太為人所知之外,也有不少人僅憑「夫妻間的口頭約定」就解决了。


*在臺灣也許也會有像阿嬤一樣想把房子過給子女就好,自己不想保留,恐怕她的居住權也會受到威脅,目前當然也可以以信託等其他方式保有居住權,但臺灣不妨也可以引進此種「配偶者居住權」, 關於遺產將如何分配,考慮到財產金額、稅率問題、繼承人的關係等因素,都要慎重考慮,千萬不要道聽塗說要做縝密的規畫才是。



P.S有關於「配偶者居住權」魏大喨法官《高齡生存配偶就婚姻住宅法定居住權研議》有較為詳盡的介紹,應該是在前年的時候,聽到他本人的演講,覺得與有榮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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