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

 2021.12.08

《安樂死》



*近期在屏東發生比特犬咬死3歲孩童的事件,並表示比特犬雖安置於收容所,但可能面臨安樂死的命運,然依照《動物保護法》第12條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除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等情況。因此農委會畜牧處副處長江文全也表示,這隻比特犬並不構成動保法所規定之明確可以安樂死的要件,所以仍需進一步評估。


*看到安樂死就不免想到電影《Me Before You》,因為沉醉在男女主角間的愛情故事,去看評論才知道,原來這部電影有受到身心權益障礙活動的反彈,他們認為電影可能傳達「殘疾人是家人和照顧者的包袱,與其讓他們成為負擔,不如提早結束自己生命。」,可能電影的表達方式會造成誤解,但我想我是主角我也會選擇相同的方式吧!




*目前承認安樂死的國家越來越多,前幾天看到的記事也是以日本將朝著使「安樂死」合法化,在去年7月,日本有位患有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ALS)之女患者,有兩位醫師(非該患者之主治醫生)在京都市的公寓裡使用藥物致女患者死亡,而涉犯「受他人囑託殺人罪」而被起訴(在臺灣這樣的行為也會觸犯刑法第275條罪嫌)。於1991年,日本東海大學醫學部附屬醫院的內科醫生給末期癌症患者服用氯化鉀致其死亡,而遭橫濱地方法院將該醫生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在該判決中法官表示安樂死有三種類型。(1)中止延長壽命治療,提前死亡的不作為型的消極安樂死(2)採取消除痛苦、緩和痛苦的措施,但同時也有可能提前死亡的治療型間接安樂死(3)為了避免痛苦而採取積極主動的致死亡的措施,為積極安樂死。在日本雖有議員提出法案,認為在終末期之人應該要尊重本人之意思,為了讓本人能夠選擇有尊嚴的死亡,提出了生前遺囑,須得主治醫生與其他兩人以上之醫生之同意等,但該法案仍尚未通過。




*在臺灣於2019年訂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亞洲第一部維護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但其僅屬於「消極性」之安樂死,亦即,患者能夠欲立醫療決定書來拒絕維持生命之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等相關意願之決定,保障其善終之權益,但並沒有承認人民有積極安樂死之權利,且欲立醫療決定書之對象僅限於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並不是每位患者都可以拒絕治療。



*臺灣目前離制定積極性安樂死之法律,還有一段距離,俗話說生死由不得自己,除了表示意外之外,原來也包括環境、政策的人為影響。

*在研究所時期,曾經參與USR高齡計劃實踐,拍攝過有關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短片,下次找到再分享給大家(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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